关于终止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措施的公告

发表于:2014-11-28 16:03    来源: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作者:admin    点击率:

    商务部公告2014年第83号  

    200411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年度第7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和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5年。

    200911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5号公告,应中国国内三氯甲烷产业的申请,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中复审调查。同时,由于没有利害关系方申请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该措施于同日终止。

    201011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87号公告,决定自20101130日起,继续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4年。

    由于没有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有关组织提出复审申请,商务部亦决定不主动发起期终复审调查,自2014113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韩国的进口三氯甲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终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