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表于:2014-07-30 10:2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点击率:
民办发〔2014〕24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政厅(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3〕23号)精神,民政部、发展改革委经过对各地申报材料的认真审查,结合申报地区养老服务业发展实际,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42个地区(详见附件)为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

 

  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改革创新的任务十分艰巨。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解放思想,真抓实干,调动各个方面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一要加强领导。试点地区政府是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要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得力人员专门负责实施,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当地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二要加强创新。试点地区要紧密围绕《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的8个方面内容开展试点。要注重改革创新,创造一批各具特色的典型经验和先进做法,出台一批可持续、可复制的政策措施,总结一批体制机制创新成果,为全国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经验。

 

  三要加强指导。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政策和工作指导,及时将本通知要求转发试点地区,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试点过程中遇到的突出困难和问题。鼓励其他地区主动深化改革,形成更多的改革举措和典型经验。

 

  四要加强交流。为了促进信息共享和工作交流,2014年8月15日之前,省级民政和发展改革部门要汇总试点地区根据试点方案确定的近期工作计划,报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和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之后每半年,要提交一份试点进展情况报告。民政部和发展改革委将建立试点工作评价机制,加强督导评估,对试点过程中取得的有益经验,将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及时向全国总结推广。

 

  附件: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民政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附件

 

  

全国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地区名单

 

  北京市

 

  西城区

 

  朝阳区

 

  天津市

 

  静海县

 

  河北省

 

  秦皇岛市

 

  廊坊市

 

  山西省

 

  晋中市

 

  内蒙古自治区

 

  阿拉善盟

 

  辽宁省

 

  沈阳市

 

  辽阳市

 

  吉林省

 

  长春市

 

  梅河口市

 

  黑龙江省

 

  哈尔滨市

 

  齐齐哈尔市

 

  上海市

 

  浦东新区

 

  闵行区

 

  江苏省

 

  南京市

 

  无锡市

 

  浙江省

 

  杭州市

 

  温州市

 

  安徽省

 

  安庆市

 

  马鞍山市

 

  福建省

 

  厦门市

 

  江西省

 

  南昌市

 

  抚州市

 

  山东省

 

  潍坊市

 

  滨州市

 

  河南省

 

  洛阳市

 

  漯河市

 

  湖北省

 

  武汉市

 

  宜昌市

 

  湖南省

 

  长沙市

 

  湘潭市

 

  广东省

 

  广州市

 

  深圳市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南宁市

 

  重庆市

 

  渝中区

 

  巴南区

 

  四川省

 

  泸州市

 

  贵州省

 

  贵阳市

 

  云南省

 

  曲靖市

 

  陕西省

 

  西安市

 

  甘肃省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