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碳委联络工作站的设立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协助政府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构建低碳城市,低碳委在部分区域设立工作站。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低碳委设立联络工作站的目的是为了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联系,协同政府开展碳交易、低碳城市、节能环保减碳、医改帮扶等工作,为地方政府提供服务。
第三条工作总站与工作站的设立,实行“自筹资金,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原则。低碳委提供政策解读,智库咨询、资金支持等全程服务。
第四条联络工作站要坚持“以服务政府为主体、需求为基础、项目为核心、互利双赢”原则;实行“谁负责、谁担当”的责任制度。
 
第二章联络工作总站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联络工作站是低碳委对外开展业务的桥梁,承载低碳委所开展的各项工作,履行低碳委的职责,服务政府、服务企业。
第六条联络工作站在本区域内负责政府项目收集、筛选、整理,为低碳委提供项目相关的信息,并做好前期沟通、考察调研、行程安排等工作,对已确定开展的项目进行跟踪联络。
 
第三章设立范围及形式
 
第七条在全国范围内的省会城市、地级市设立联络工作站,重点在有资源、环境好、基础好的地区成立联络工作站。
第八条在省会城市设立低碳委联络工作总站,地级市设立工作站,低碳委可在地级市直接设立联络工作站。
第九条省级工作总站也可在地级市设立工作站,由省级工作总站向低碳委提出申请。
第四章申请条件
第十条申请人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
第十一条拥护低碳委的章程,遵守低碳委相关制度,开展低碳委各项业务,视低碳事业为己任。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具备良好的征信及履约能力。
第十三条具备固定的办公地址、组织架构、人员组成。第十四条 申请人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是要有资源,共享发展;二是要有实力,综合力量;三是要有能力,提高效率;四是要有诚信,立身之本;五是要有章法,遵纪守法;六是要有责任,敢于担当;七是要有团队,协作精神;八是要有形象,树立威信。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成立联络工作总站首先应成为低碳委的会员,需要缴纳会员费15万/年;成立联络工作总站需缴纳管理费15万/年,共计30万/年。
 
第十六条在地级市成立联络工作站的需要缴纳会员费10万/年,管理费10万/年,共计20万/年。
第十七条省级工作总站在地级市设立工作站由工作总站负责申报,由低碳委总部负责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会员费、管理费低碳委与工作总站5:5分成。
 
第六章申请材料清单
 
第十八条申请人成立联络工作总站或联络工作站的需提供申请书。
第十九条申请人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和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简历。
第二十条申请人的单位简介、业务介绍、组织架构、所处行业地位、取得的业绩及荣誉、资质等。
第二十一条固定办公场所证明(三年以上租房协议或自有房屋产权证明)及住所房屋产权证明。
第二十二条应提交拟成立联络工作总站或联络工作站的组织架构,领导成员组成。
第二十三条应提交拟成立联络工作总站或联络工作站的工作人员名单、人员简历。
第二十四条应提交拟成立联络工作总站或联络工作站的方案及工作计划。
 
第七章申报与审批流程
 
第二十五条申请人提交申报材料清单至低碳委综合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经主任办公会审核批准、批复后申请人要
筹备工作站办公场所、站领导任命人选、授牌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筹备工作通过审批后,申请人与低碳委签署相关合作协议,并交纳会员费、管理费。
第二十八条申请人提出批复、任命、授牌等仪式工作方案,方案由低碳委确认后,低碳委按申请人的要求进行实施任命、授牌等工作。
 
第八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配备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主持联络工作总站、联络站的全面工作及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的组织分工要明确,落实到人,要建立日常管理规章制度、办公制度、奖惩办法,并报低碳委备案。
第三十一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在开展工作时,要有组织观念,建立请示汇报制度,要做到令行禁止。
第三十二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要以低碳委的工作安排为主,自身工作为辅。
第三十三条联络工作总站在本区域内发展的联络站经低碳委批准后,归联络工作总站管理。
第三十四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不具有任何形式的收费权,需要收费的由低碳委统一收取相关费用。
第三十五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每半年报一次《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计划》,站长、副站长每年底向低碳委述职并总结汇报年度工作。
 
第九章清退与撤销
 
第三十六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在合同期内,不能够完成低碳委交办的各项任务、不能开展低碳委工作、工作无计划、无团队、不能独立完成工作的。
第三十七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不与低碳委保持一致,不参加低碳委各项活动达2次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在工作中违反低碳委章程,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合作协议的。
第三十九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在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给低碳委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四十条申请材料不真实、造假的,主管负责人有公安局违纪备案的。
第四十一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不能按合作协议缴纳会员费、管理费的。
 
第十章撤销流程及结算
 
第四十二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退出需提交申请书至低碳委综合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经主任办公会审批后与低碳委签署《退出协议》,收回任命书及牌匾,并在低碳委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撤销;不交回任命书与牌匾的收费2万元,退出日期以签订退出协议为准。
第四十四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在签署协议后,一周内提出申请退出的,低碳委全额退还会费、管理费。
第四十五条合同未到期,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单方提出退出的,低碳委不予退还会员费、管理费,并收取20%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且合同未到期的,低碳委不予退还会员费、管理费。第四十七条低碳委与联络工作总站、联络工作站共同开展的项目收益待项目完成后,进行项目结算。
第四十八条会员费、管理费不能与项目收益混为一体,会员费、管理费必须按合作协议缴纳,延迟一日收取3%的滞纳金。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由低碳产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国低碳产业投资中心
绿色低碳工作委员会
2024年6月修订